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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

发布日期:2025-08-06 10:00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

(2025年7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88号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

第三章 生态文明教育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民行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为重点的生态法治宣传教育;

(二)开展以加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美丽重庆建设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三)开展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为重点的生态经济宣传教育;

(四)开展以推广绿色生活、绿色建筑、绿色出行等为重点的生态生活宣传教育;

(五)开展以强化生态价值观念等为重点的生态文化宣传教育;

(六)开展以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示范和推广等为重点的生态科技宣传教育;

(七)开展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守牢安全底线等为重点的生态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美丽重庆建设。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编制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统筹推动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社会工作、网信、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内容,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期间,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第八条 本市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合作,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协同发展。

第二章 生态文明宣传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举措和进展成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效;

(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重要管理制度;

(三)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

(四)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五)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及工作推进情况;

(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人物、典型案例和重要经验;

(七)群众关心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热点问题。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媒介,通过展览展示、公益讲座、赛事活动、典型事例宣传等形式,定期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开设生态文明相关栏目和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和舆论引导。

出版单位应当支持出版发行生态文明相关教材、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依法配合有关单位将其纳入全民阅读内容进行推广。

鼓励各类网络平台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宣传,在信息推送、公益广告投放等方面优先保障生态文明相关内容。鼓励各类网络平台用户宣传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社会氛围和风气。

第十二条 鼓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利用宣传栏、广告牌、显示屏、广播等载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三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利用门户网站或者采取在其管理区域出入口、建筑外墙设置展板、宣传栏、显示屏等方式宣传生态文明知识。

鼓励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科普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文明知识。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生态文明题材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动漫等作品的创作、转化、运用和数字化推广,推动生态文明宣传。

第十五条 本市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向世界传播美丽重庆建设进展和成就,推进生态文化国际传播和研究。

鼓励依托节庆民俗、文化交流、文旅推介、展示展览、自然教育等活动,推介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化。

第三章 生态文明教育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分别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体系。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中,落实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要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参加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现场教育、线上教育、约谈教育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教育工作,并将监督管理对象开展生态环境教育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统筹生态文明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指导、督促学校将生态文明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素质教育和教学活动安排,鼓励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创新,支持学校开展与生态文明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课程建设和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

鼓励学校通过研学活动、拓展训练、社会实践等方式,将生态文明教育融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开展生态环境启蒙教育,培养学前儿童对生态环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学生了解生态文明知识、培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形成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能力。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通识教育,鼓励、引导、支持学生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活动,培育、提高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和有关技能。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培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日常管理体系,明确教育目标、内容、方式以及时间安排,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生态文明知识培训与实践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主管人员等应当带头参加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单位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垃圾分类、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祭祀、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等内容面向公众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鼓励将生态文明教育有关内容纳入居(村)民公约,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主动加强生态文明知识学习。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施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志愿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指导服务,丰富志愿服务内容供给,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志愿服务阵地建设,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发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保障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动植物园、公园等;

(二)自然保护地依法可以对外开放的区域等;

(三)具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等;

(四)乡镇、街道结合辖区文化建设和绿化建设,具备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单位或者场所;

(五)其他适宜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动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

前款规定的依法向公众开放的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科普展示、现场体验、技能培训、样板示范等活动。开放的时间、地点、预约方式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公布适宜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单位或者场所,发布相关科普宣传、培训交流、志愿服务等信息,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或者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报告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应当依法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肖福燕 审核: 李辉 主编:马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