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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请你提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15 17:23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原创
摘要:今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一档拟从2100元/月调整为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1元/小时调整为23元/小时。第二档拟从2000元/月调整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意见反馈时间从2024年8月15日—8月25日。一起来看调整方案——

今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一档拟从2100元/月调整为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1元/小时调整为23元/小时。第二档拟从2000元/月调整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意见反馈时间从2024年8月15日—8月25日。一起来看调整方案——

第一档拟调至2330元/月

第一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100元/月调整为233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1元/小时调整为23元/小时。

第二档: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2000元/月调整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4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23-88126913、023-88633926。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laodongguanxichu@163.com。

3.发送传真至023-88126919。

4.通知发布页面直接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5日。

新闻多一点

《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目前,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至今,共分两档,其中:26个区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为第一档,标准为2100元/月;其余12个县(自治县)为第二档,标准为2000元/月。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即将到达三年调整的周期,明年应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方案

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和我市“十四五”规划“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的要求,参考全市近年来GDP增长速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调研等因素综合分析考虑,我局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并已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7个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以及机电集团、对外经贸集团、英业达、富士康等13户企业及职工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调整标准。拟将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一档从目前的2100元/月调整为2330元/月,每月增加230元,调整后年均增幅为3.83%,占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8%。拟将最低月工资标准第二档从2000元/月调整为2200元/月,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年均增幅为3.49%,占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5%。

同时,相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划分两档,一档从21元/小时调整为23元/小时,二档从20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调整后年均增幅为3.49%。

(二)适用对象。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合理性评估

(一)近三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幅度略高于人均GDP年均增幅。我市此次拟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年均增幅3.83%、第二档年均增幅为3.49%,而2021年至2023年我市人均GDP由87450元增长到94135元,年均增幅为2.47%,近三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幅度略高于人均GDP年均增幅。

(二)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功能定位。2022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1%,2023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下降0.3%。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应大于物价上涨幅度,保证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实际收入水平下降,消除通货膨胀对其购买力的影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功能定位。

(三)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增长相适应。近几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有所放缓,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6966元,同比名义增长8.7%,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1424元,同比名义增长4.2%,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7446元,同比名义增长5.4%,最低工资拟调整幅度也需要同时考虑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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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重庆-重庆日报

编辑: 代修凤 审核: 马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