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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发布|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有效化解在线电子商务纠纷

发布日期:2022-07-14 09:35 来源:上游新闻
摘要:最高法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7月12日上午,中共中央宣传部就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举措与成效举行发布会,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最高法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图片来源/国新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涉电子商务领域的纠纷也快速增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依法审理各类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案件。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这个司法解释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网络消费领域相关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中都作出了回应。

首先,关于格式条款。“签收商品即认可商品质量合格”,这是我们经常见到的格式条款;还有就是“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类似这样的格式条款,在网络消费中经常看到。我们按照民法典规定精神,格式条款由销售者制定提供的,如果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第二,关于网络消费欺诈。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这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三,关于网络消费不规范促销。规定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说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第四,关于直播营销问题。分别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自营责任,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候的先付责任,也就是先行赔付的责任。对于销售食品直播间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责任。另外,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时的连带责任。



另外,关于外卖餐饮,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经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法定义务责任,以及委托加工情形下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因为我们知道,外卖餐饮涉及到每一个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权利,所以我们在这方面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贺小荣称,下一步,一方面要持续关注电子商务领域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买得放心、用得安心,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将主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准确适用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推动完善电子认证等数字应用基础设施,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模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的处分权,提升在线电子商务纠纷化解的质效。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