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由于受到大江大河禁渔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城里人选择到乡村鱼塘钓鱼休闲。万州男子江峰(化名)便是其中的一名爱好者。然而,江峰在钓鱼期间,发生了鱼竿碰到高压电线触电身亡的悲剧,并引发“谁之过”的责任纷争。近日,万州区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警示广大钓鱼爱好者提升安全意识,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男子鱼塘钓鱼触电身亡
据介绍,2020年9月的一天,家住万州的男子江峰到一鱼塘垂钓,结果却发生了不幸触电身亡的事故。事发后,由于相关各方对事故原因及责任各持己见,无奈之下,男子家人只好将鱼塘经营方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0余万元。
原告方认为,事故的发生系鱼塘的所有者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和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不符合安全要求所致。
被告鱼塘经营方认为,案发地有两个鱼塘,上面鱼塘对外开放钓鱼,下面鱼塘不对外,两个鱼塘都没有在高压线的范围内。
被告供电公司认为,事发地点在鱼塘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在事发地的高压线范围内。事发线路高度为6.5米,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两被告都认为,江峰系成年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手持的鱼竿并未收折,事后经过勘查鱼竿长7.06米,已超过6.5米的高压电线高度,其应当明知有高压线,鱼竿长有危险,但放任危险发生,因此认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钓鱼男子自行承担。
提高安全意识,避免悲剧重演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鱼塘经营方明知高压线穿越其鱼塘上方,且高压线下有树,未在经营场所通道及水库周围内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江峰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地的供电设施为供电公司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供电公司作为案涉10千伏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除非江峰的死亡系其故意或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供电公司都应当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江峰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充分考虑钓鱼男子江峰、鱼塘经营方、供电公司的行为对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万州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江峰自行承担30%责任,鱼塘经营方承担30%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鱼塘经营方和供电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二中法院,经二中法院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时下正值雷雨较多的夏季,因钓鱼引发的线路跳闸、人员伤亡等触电事故时有发生。广大钓鱼爱好者要提升安全意识,不要在通电线路下进行具有安全隐患的活动。供电部门要在显著位置标注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等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在高压线路下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李炏 向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