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向贵平 通讯员 林莎莎 向存丹
在驾考培训期间出现意外事故,该如何处理?是风险自担,还是找侵权人赔偿,或是找驾校赔偿?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考培训期间学员骑自有电动车上厕所受伤的事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大学生张某在某驾校报名机动车驾驶培训项目,并订立《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约定张某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驾校负责赔偿。
同年8月,张某在该驾校教练指导下进行当天的道路训练(科目三),在跟车培训一轮后的间歇,张某驾驶自有的电动车辆去附近卫生间上厕所,行驶中与其他驾校的教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当场昏厥。张某的教练发现发生事故后,拨打120求救,后张某被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因教练当时未报警,张某未能找到实际侵权人,便将该驾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协议书》对张某和驾校均具有约束力。依据协议约定,驾校对张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张某系跟车培训一轮次后,因卫生间较远而驾驶电动车辆去上厕所,属于在培训期间的间歇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系指定道路训练的路段;驾校教练在发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昏厥后,虽拨打120救助电话,但未就张某所涉交通事故纠纷及时报警,导致张某无法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亦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即使能够找到侵权人,也不能明确其与侵权人的责任划分。故法院认定张某系在培训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驾校对张某未尽到合同义务,判决其向张某给付赔偿费用1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驾校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驾校向张某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11万元。
承办法官称,在现实生活中,如发生张某类似的事故,当事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二:
一是依据《民法典》第509条,以合同纠纷向自己所报名的驾校主张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从约定,无合同约定则看有无法定义务。
二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6条、第1198条,以侵权责任纠纷向所涉交通事故相对方,即其他驾校教练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若驾校存在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