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一:姚某因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在轨道交通站台欲跳轻轨轻生,导致当天线路全线列车停运40多分钟,沿线大量乘客滞留,交通严重拥堵瘫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刘某因要求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多次到教委上访,在教委办公室摔坏工作人员手机、座牌,砸坏办公电话,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以故意损毁财物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三:郑某以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上访,经调查其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郑某先后13次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采取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行为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某小区业主对车库产权归属有异议,免费停车数年。部分业主为达到长期免费停车目的,不顾相关部门多次解释和劝阻,阻挠物业公司安装车库道闸杆,用脚踢、棍击等方式将小区进出口的智能道闸、折叠杆、车牌识别仪、摄像机、LED显示屏设备损坏,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涉案人员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案例五:李某因做生意亏损心理失衡,在微信群发布信息扬言炸派出所、炸公安局等言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以扬言实施爆炸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六:文某因不愿意排队接种新冠疫苗,谎称注射疫苗不安全,并将信息和评论发布至海外网站,引起恐慌。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文某行政拘留十日。
案例七: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刑,以法官量刑过重多次上访。为报复多次向纪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举报,谎称法官受贿,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后经纪委核查反映不属实。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